| 離婚沒登記?前妻?高國華扯謊!!!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臺灣的上開離婚法律,採登記婚,幾十年來沒改過!
 結婚則由儀式婚,兩年前改為登記婚!!!
 
 補教名師高國華搞外遇,公開和人喇舌被拍到,卻公開扯謊,說他今年一月離婚!
 一般常人都應有法律常識,協議離婚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離婚才會生效!
 更何況,高國華之前就離過婚,娶小他23歲的嫩妻,竟公開扯謊!!!
 
 劈腿,搞外遇或婚外情,在現今社會,我認為事涉私德,與公眾無關,沒什麼好苛責!
 --畢竟,成年男女間的事,只要你情我願,外人沒有置喙餘地
 只要他能搞定他老婆!
 此外,除了臺灣等極少數國家,大多數國家對於通姦,早已除罪化!!
 畢竟,法律無法徹底或真正解決夫妻間的感情問題!!!
 --就像台中縣議員王加佳,雖然打贏離婚官司,第一審法院判決不准離婚
 打贏離婚官司,仍無法確保婚姻美滿,等著他們的仍是貌合神離的婚姻!!!
 何必強求?
 
 但若沒離婚,卻謊稱單身,還道貌岸然,公開說謊,硬抝,就太可惡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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