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開車停於淡水郊野一處馬路旁, 是暫停用中餐, 沒料到出來看見前擋玻璃
夾著一張「告發單」,是淡水某派出所開的。
再看看道路旁並無劃設紅線, 距四十公尺處雖然有竪立「禁止停車」告訴牌。
照常理講:不准停車處應劃設紅線, 結果連警告牌底下也無劃設紅線 ,
也就是整條道路邊完全沒有劃設紅線, 駕駛人很容易疏忽。再說前面也停了幾部汽車,
可能也是去 黑店 吃飯的, 不知道是否也被〝搶了〞
這條道路是通往漁人碼頭, 平常車輛稀少, 「從照片中」可以看得出來。
於是向裁決所提出申訴, 並坿上自拍的照片佐證。証明停在沒有紅線區域的路旁。
經過了二個禮拜裁決所覆函說:還是要依道路第幾條必須繳納罰款等等。
本想要向法院提出申告:這是明顯的陷井, 為自己據理力爭。
但老太婆說:算了,要錢就給他吧, 花錢消災, 跑法庭費心神, 不要為了區區九百元去跑法院。
此事令人感嘆, 現時經濟不景氣, 警察可能有業積壓力, 多開一些罰單對警察
有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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