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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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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殺人
作者:
艾伯特
日期: 2014.09.05 天氣:
心情:
有句話說得好:『賠錢生意無人做,殺頭生意有人做。』
所以,商人說賠錢賣,這話聽聽就好。
明知道黑心行為該殺頭,都還有人為了賺錢而做。
而在台灣,做這種事都還不會殺頭,豈有嚇阻力。
台灣法律很寬鬆,真如人所說是在保護壞人。
其實,嚴刑峻法又如何,守法之下,再苛的法律也跟你無關。
販賣黑心商品,毒害他人健康,要說是謀殺亦無不可,判個死刑只是剛好。
但若這樣,其實就像俗諺說,也未能杜絕類似行為。
從根本下手,死刑該判,錢更該罰,而且要『重』。
為『錢』而做的事,就要從『錢』下手。
不法獲利多少,就十倍罰責,而且不得以破產處理,由家人共承擔,
畢竟,那些不法獲利,是誰在享用呢?
未盡勸導,連坐是個有效的方法。
台灣酒駕亦層出不窮,被撞者何其無辜,有罰,但無效。
這樣說吧,
凡酒測超標,第一次課以罰金,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前提是沒傷到人。
累犯呢?捉去關個一年吧,至少這一年他沒有機會酒駕,保障了用路人的安全。
出來再犯呢?就終身監禁吧。
因為這表示他不是一個能自律的人,所以只好用外力來幫忙他。
要知道萬一撞死一個類似愛因斯坦這種能改變世界的人,
台灣的進步不知要因此延宕多久呢?
這刑責太重嗎?我覺得還好。
對於一般人而言,酒駕根本就百分之百可避免。
這刑責再重,無關痛癢。
為什麼要等到撞傷人,撞死人才來重判,
防患於未然,道理不該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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