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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立法院三讀通過土地稅法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9.12.12  天氣:  心情:
立法院三讀通過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草案
更新日期:2009/12/12 09:26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212 09:25:41)  財政部表示,立法院院會11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草案」,於現行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及重購退稅之規定不變下,另增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之換屋,如符合一定條件者,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落實政府照顧民眾換屋需求之政策美意,並防杜投機避稅,以維持租稅公平。


  鑒於近年來民眾換屋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日增,現行土地稅法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雖有一生一次適用10%優惠稅率及重購退稅之優惠規定,惟適用重購退稅須符合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及新購土地之地價必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等條件,無法適用該退稅規定之換屋者,僅能選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減輕其租稅負擔,嗣後其如再有換屋需求時,即無法再次享受此一優惠,而須按累進稅率繳稅。財政部經參考國外有關自用住宅出售課稅優惠規定,研擬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草案,放寬適用上開優惠稅率以一生一次之限制,減輕換屋者土地增值稅負擔,並採一生一屋優惠原則,陳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該修正草案已於12月11日經立法院會完成三讀,經 總統公布施行後,對於符合「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僅有一處房地」、「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及「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要件者,得於都市1.5公畝及非都市3.5公畝土地面積以內,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訊息來源: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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