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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發生車禍「我沒有錯」 女駕駛被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9.10.01 天氣:
心情:
發生車禍「我沒有錯」 女駕駛被撞反遭判刑
更新日期:2009/10/01 00:11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發生車禍,儘管自認無肇事責任,也不能坐視不管掉頭走人。一名張姓女子於去年在行車途中,無端遭到機車從後方追撞,當時她認為是騎士的過失,與自己無關,並未下車察看,隨即開車離去,不料騎士卻在1個月後死亡,事後法官鑑定,她有肇事逃逸刑責,因此被判處10個月徒刑,緩刑5年。
警方表示,意外發生於去年9月16日,當時員警獲報趕往搶救,現場血跡斑斑,僅見一台機車被火燒得焦黑,王姓騎士則倒臥一旁,全身有80%遭灼傷,但是卻不見目擊者說的,騎士所撞上的白色休旅車,為了釐清真相,循線找到這名張姓女駕駛,並在她的休旅車尾,發現撞擊痕跡。
張姓女子向警方表示,當晚開車行經新竹市公道五路往經國路方向的高架橋時,的確遭到一台機車從後方追撞,但是她認為是騎士車速過快的過失「自己並沒有錯」,才開車離開,沒想到騎士會在1個月後重傷不治。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駕駛應迅速對受傷者予以救護,儘速通報消防機關」。經法官審理後,認定張女雖然沒有肇事責任,卻「見死不救」,因此有肇事逃逸刑責,倘若當時她能下車察看,將騎士緊急送醫,也不至於枉送一條人命。(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孫宗榮、李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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