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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警公務過失致死 高分院︰先提國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9.08.17  天氣:  心情:
警公務過失致死 高分院︰先提國賠
更新日期:2009/08/17 04:09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警察執行公務如有過失致人於死之責,受害人家屬應先提國賠,不能從民事求償訴訟下手!


嘉義縣劉姓警員駕駛巡邏車執行公務時,與騎機車的陳姓男子發生車禍,陳某傷重不治,其家人向劉員與警局求償,一審判劉員須賠陳某2子女各30萬元。但台南高分院法官認定該案是公務員過失侵權,受害一方應先走國賠途徑,不是民事求償,駁回死者家屬告訴。


死者家屬表示,95年12月27日上午,任職於嘉義縣警局大埔分駐所的劉姓警員,駕巡邏車執行護鈔任務,在中埔鄉省道台3線300.6公里路段,與為超車駛入劉員行向車道的陳姓男子機車撞個正著。


騎機車的陳某人車倒地,頭部受到重創,送醫後仍告不治。死者妻子與2名子女依侵權損害向劉員與嘉義縣警局提出共1082萬多元的民事求償官司;一審判劉員應賠死者2子女各30萬元本息。


劉姓警員與嘉義縣警局辯解,死者家屬應依國賠程序請求,卻依民法侵權規定請求,於法不合,且此車禍意外,劉員無避免的可能性,不應負過失責任。


該案在一審刑事判決部分,認定劉員有3成過失責任;死者陳某須自負7成責任。


高分院法官審認劉員是駕巡邏車執行公務時不慎致陳某死亡,依民法規定,應先走請求國賠程序,因此判死者家屬敗訴,但該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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