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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然誹謗?
作者: 左山 日期: 2010.03.09  天氣:  心情: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

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 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

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如指摘具體事實,損害他人名譽者,則為誹謗。例如隨意傳述某人當小偷等行為,均構成誹謗罪。此外,如以散布文字或圖畫方式誹謗他人者,刑法有較重之處罰規定,例如將上述事實在報紙或雜誌刊登報導之行為即是。我國憲法第十一條明定,人民有言論的自由。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保障,我國刑法就誹謗罪也明文規定了二種不罰事由:

一、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二、
以善意發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第三百十一條(誹謗罪之免責條件)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如某甲為恐被指涉有竊盜嫌疑,而對別人陳述事實之原委或登載於報紙,指稱事發當時其並未在場,而是某乙在場,使某乙之名譽受損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如警察因調查案件,向長官報告調查之結果,內容涉及他人名譽。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如對於某政府官員與私人企業間有不正當之利益輸送事實,在報章撰文評論其可能之法律責任。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如報導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開會時動手打人或罵髒話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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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3-09 14:03
她, 36歲,台北市,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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