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想藉一己欲念去針對日常間所接觸之人事
物,當心中所感受到喜惡而無法當場表現出
情緒時,就非常容易情緒用事,而遷怒於不
相干的人,如此之下,經常要使別人受到無
妄之災。
子曰:「勿遷怒」,原因在於人以和氣
為主,家庭以和睦為吉祥,人際關係上則以
和為貴。一個容易感情用事者,在人際的相
處上,必不能受到普遍大眾之認同,由於喜
好感情用事,造成本身怨怒之氣久久不能放
下,此怨戾若是針對當事者而怨也就罷了,
偏偏有不少愚昧之人,特別喜好將一己之怨
氣遷移到不相關的第三人身上,讓第三人士
感到莫名其妙,不但自己無法消氣,並且無
端得罪另一名親友,自己還自以為是的無關
緊要,這種心態實在是非常要不得。
有時,在外謀事,受到外界太多逆境之
影響,已經憋了一整天的烏煙瘴氣,心情鬱
悶;回到家庭裡,此時又有家人多問了些話
,有所不耐煩,便因此將怒氣遷怒到家人身
上,使得家人無辜受氣,於是家庭紛擾便不
斷延燒。
有時,在外受到客戶之指責與刁難,而
心中不免氣憤難耐,回到公司,若是再因細
故而將怨戾發洩在同事或主管身上,則人際
關係必定要敗壞,甚至於被主管列入黑名單
中,日後一旦公司欲公開投票裁撤公司最不
受歡迎者,恐怕自己便是排在第一位的人。
因為平時遷怒成慣,在同事間之印象早就不
良,在主管的印象中更是劣級人物,必然優
先考慮為裁撤之名單中。
有時,遷怒之事,並不一定單指人事,
很有可能將一己之不順遂遷怒到神佛,甚至
因遷怒而毀損佛像、佛書、…等,那麼這種
遷怒便不單純以道歉就可以解決的,因為背
後有非常多的區塊會發動懲處;說是懲處,
其實是本身業力早已久候多時,在一次的遷
怒於神聖的因緣裡,必然觸動諸業障的蠢蠢
欲動,進而應機全面反撲,不久之後,眾生
必有慘果。
世人須知,因果的原則,乃在於自作自
受,業障無法消失,業報更無法憑空免除;
歸諸於主要原因,一是福德力不足,顯業現
前,二是功德力不足,無法化解業障,三是
觸犯神明,撤除護法之力;是故,依照冥律
所註,回歸因緣果報之了斷因果,准予護法
懲處,又加上不敬神明,罪上加罪,業力益
加嚴重。
在二十三年前,於新竹地區,乃有葉某
,因為身體多病而拜神,卻不能省思本身已
然體虛,必須勤於服藥,並且必須加強運動
,僅憑心中祈求神佛開恩加持與庇佑身體健
康,並存在非常大的期望。凡是有宗教活動
,為了身體因素,必定時常參與,造作善事
並不比別人少,但將全部寄託放在神佛的顯
赫,渴望病症能從此不藥而癒。原本神聖已
經日日加持於葉某,無奈是葉某宿業甚深,
雖然神佛已依其功德化解不少業力,但葉某
之業層出不窮,若非神聖之慈悲安撫於業力
,恐怕葉某早就不是吃藥醫病那麼簡單,無
刀光加身乃是交不了差,只因葉某拜神之誠
心,才能免去刀刃血光之刑。但葉某豈知此
點,又加上日積月累之熬夜,有時是禮佛熬
夜、有時是為廟事而熬夜,長期累積下來之
新陳代謝差,葉某早該從此一病不起,就憑
誠心而不必身臥病塌受磨。
就在葉某拜神十數年後,因為病體不但
沒減輕,反而更加重病情,至此之時,葉某
自覺拜神十數年非常虔誠,禱求仙佛治病十
數年來,未曾病癒,反而加重病體,氣得葉
某憤而將家中所拜的神像丟棄於穢地;無奈
的神聖望著葉某,依依不捨的看其離開,獨
自感傷不已。隨後葉某之業愆,憑此理由不
願再接受神聖之安撫,而神聖隨身之護法亦
有看不慣葉某作風的,乃率先給葉某一頓好
看,從此便不再庇佑於葉某,甚而不到一年
的時間,葉某已經病入膏肓,無藥可救,以
致日夜痛苦哀嚎,幾經折騰才死去。
由此事例,希望眾生在日常生活上大大
小小的事情,在平時要能心存感恩,在順境
中要能心存惜福,在逆境中要能心存慈悲,
沉穩內性,反觀自省,切莫隨情緒而起念遷
怒他人,到頭來恐怕全是傷人害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