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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消費者可要求電信業者調閱自身資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9.03.16  天氣:  心情:
消費者可要求電信業者調閱自身資料
更新日期:2009/03/15 16:09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電信業者可拒絕消費者要求調閱自身資料嗎?市府行政管理及法務處消保官傅然煇指出,依規定,當事人可以要求業者查閱當事人本身資料,電信業者如拒絕,得依消保法第36條規定,要求業者改正,業者不遵令者,主管機關可依消保法第58條規定,對電信業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消保官傅然煇舉例說,一位郭小姐2年前與A電信公司簽訂行動電話門號租約,但平日很少使用,直到去年10月中接到台北縣警方約談通知方知門號被盜用,去年10月底即向A公司門市申請停用,過了2個月又接到台中縣警方以網路詐欺嫌疑人約談通知,郭小姐向A公司要求提供停用紀錄及通話紀錄證明以向警方表示清白,竟遭A公司拒絕,郭小姐認為A公司無故不提供又讓其白跑警察局,直覺A公司違法逕而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傅然煇表示,本案例郭小姐為維護己身權益,當可依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範本及行動電話營業規章範本規定,向A公司要求調閱相關停用紀錄或通話紀錄證明,俾提供協助警方調查,A公司如藉故不提供,即違反各該範本及消保法規定,更甚者,亦可能違反電信法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依規定對業者予以處理。因此,消費者如遇業者無故拒絕或不提供消費者所要求本身相關資料者,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消保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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