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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交通隊︰先繳錢領車再興訟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9.03.07  天氣:  心情:
交通隊︰先繳錢領車再興訟
更新日期:2009/03/07 04:09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針對任姓市民座車送修期間,車行師傅開他的愛車酒醉駕車,導致車輛被扣,花蓮縣警局交通隊及花蓮監理站昨天都說,根據法令,任姓市民真的只能先繳罰款領回車輛,再興訟告汽車修護廠,否則,只能等待警方拍賣車輛後,再興訟。


花蓮縣警局交通隊說,根據警政署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章第85條之2的行政函令,有關酒後駕車違規人未依規定繳清罰款前,車輛應置保管機關期間,若酒醉駕車違規案件的汽車所有人及違規人分屬2人時,為了符合酒醉駕車罰則立法精神,不能因司法上權利移轉而受影響,因此,仍應於繳納罰款後,才能領回車輛。


關於任姓市民的案例,交通隊說,任姓市民權益的確受損,但法律上他仍保有追訴權益,除了可提民事訴訟追究汽車修護廠賠償應繳納的罰款,還可追究這段期間任姓市民無車可用的損失及精神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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