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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無罪 馬:司法不能悖離人民期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陸委會的傳真機也是阿扁的暗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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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除了那聲咒罵 正義無能為力
作者: 在喜歡你的人那熱愛生活 日期: 2010.11.09  天氣:  心情:
除了那聲咒罵 正義無能為力  
◎ 許建榮 

鄭弘儀因批評馬英九的政策傾中、背棄台灣人民,講到激動處爆出了「國罵」。出身貧苦農家的鄭弘儀,對於馬政府不照顧台灣人民,卻大筆經費給以一千多枚飛彈瞄準台灣的對岸中國之人民,當然倍感憤怒。雖然馬政府對於鄭弘儀的抨擊著重在「粗話」,以及批評不實;但陸委會直轄的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的確明訂中國來台的研究生「生活費:每月新臺幣參萬元」,且由陸委會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的陸文字第0980023570號函核定。 鄭弘儀的批評在網路上引起廣泛的回響,一位單親媽媽對此發表了無助的感想。因為她礙於法令,每月僅有六百元的小孩健保補助,以及三千元的保母托育補助,但保母費卻高達每月一萬四千元;她每月只有三萬元左右的收入,扣除房租、水電交通等費用後,每天只能以簡單的食物果腹。而台灣這類需要政府照顧的人民還有多少?是否還記得過去扁執政時,國民黨和統媒動輒以營養午餐份數來修理扁政府? 

PTT的I網友對此事件,貼出了一九九五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Seamus Heaney說的話:「粗口,是弱勢者無助的嘆息!除了那聲咒罵,正義無能為力!」這段話觸發了網友們的共鳴。網友也舉例,馬英九在二○○六年六月十八日的彰化嗆扁行動說:「幹得要死」,表示這句話也應該受到保障。況且,針對這句「幹得要死」,國民黨立委郭素春說:「馬英九好像真的是跟中部人、跟南部人結合在一起了,蠻相符的,而且,也符合當時台下人的期待。」而媒體當時也說這是親民的語言。 

James Kelman和Irvine Welsh兩位蘇格蘭作家,他們透過方言的使用以及寫「粗話」(swear word)的方式來表達對殖民統治者的不滿。James Kelman和Irvine Welsh都認為反抗殖民統治的方式之一,就是訴諸語言。因為反對武力,James Kelman就使用粗話作為一種反殖民的媒介;就以他的小說How Late It Was, How Late為例,這部小說包含了超過四千個粗話。 筆者並不支持與鼓勵以粗話批評政治或政策,然而,面對龐大且為所欲為的黨國機器,人民除了等待下一次選舉的到來外,又能奈何?有時候,真的只剩粗話可以表達心中的不滿。

 (作者為澳洲MONASH大學博士候選人,http://mattel.pixnet.net/blog/)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9/today-o8.htm






補助中國生,陸委會才是混淆真相


來源 http://www.news100.com.tw/viewtopic.php?t=18082&postdays=0&postorder=asc&start=0


鄭弘儀為了馬政府補助中國學生每月3萬元,怒飆他馬的,趕羚羊。陸委會說:現行「中華發展基金」補助大陸研究生來台寫論文,是屬於兩岸交流,補助時間只有1-2個月,這是民進黨時期的政策,過去民進黨政府執政時,每個月最多補助4萬2千元,馬政府上任後調降為3萬元。且民進黨時期的核准率為41%,現在馬政府只有22%。【註1】

  如果去比較舊版的「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獎助大陸地區研究生來臺研究作業要點」和馬政府新版的「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補助大陸地區研究生來臺撰寫學位論文作業要點」,可以發現陸委會根本在混淆視聽。

  1.舊版作業要點,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九次管理委員會議通過。注意哦!1995年是國民黨執政,由國民黨訂的政策,怎可以說成「這是民進黨時期的政策」?「中華發展基金會」由陸委會撥款成立,目前該會所為當然與馬政府有關。

  2.這個要點,民進黨時期是有修正三次,最後一次是2008年2月25日陸文字第0970001669號函核定。其中對獎助,規定是:「生活費:每月新臺幣貳萬元。」另外有資料費,是每人二萬元,不是每月哦。不知所謂「每個月最多補助4萬2千元」,從何說起?

  3,馬政府把「獎助」性質改成「補助」,每月生活費改為3萬元,但取消每人的2萬資料費,如果以二個月為一期,其實兩者給的錢差不多。問題是,我仔細看了要點的新舊版,找不到「補助時間只有1-2個月」的條文,只有「並於本會核准同意補助之當年度內完成,在臺期程不得少於一個月,且不得申請延期至下一會計年度辦理。」的規定。換言之,所謂「補助時間只有1-2個月」,也是陸委會在避重就輕的謊言。

  如果以一學期四個月來算,馬政府給12萬,扁政府給10萬,這是調升,怎會是調降呢?

  4,所謂「核准率」,要看申請的件數,假如扁時代申請10件,通過4件,核准率40%;而馬時代申請100件,核准20件,核準率是20%。請問,如此一來,講什麼核准率有意義嗎?陸委會有膽就公布扁八年通過幾件,馬兩年來通過幾件?

  據統派網客提供的資料,民進黨執政期,核准72人,國民黨執政,核准了48人。換言之,扁時期一年只核准9件,馬政府一年就核准24件。不僅人數增多,連補助都增加了。一年多15人,多花了多少錢呢?難道台灣人很慷慨,甘願當盼仔?

  在阿扁時代以前,中國研究生申請來台,只是蒐集資料,寫原來的論文,不能拿學位、修學分。人數少,利益不多,短期就走人,所以扁政府延續前朝政策,加以續辦,影響不大。

  馬政府上台後,修改辦法,改成每月3萬元,在「陸生三法」通過後,還可以修學分,拿學位,這難道不是變相的補助來台讀書的中國學生嗎?鄭弘儀罵他,理所當然。

  尤其99學年度開學後,連台大研究生的獎助金都縮水三分之一,每個月才領個幾千元【註2】。馬政府的卻要給中國研究生每月3萬元,這如何叫人平心靜氣?

  鄭弘儀一罵,「中華發展基金會」網站馬上把「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補助大陸地區研究生來臺撰寫學位論文作業要點」下架【註3】,不久前上網去查,網頁顯示「對不起,您所瀏覽的網頁不存在」。

  鄭弘儀一罵,陸策會和教育部馬上說該補助要點,應該取消了。如果沒有老鄭的一句「趕羚羊」,我看馬政府這些羚羊,依然大方用台灣人的血汗錢,餵食他們祖國的「草泥馬」學生。

  鄭弘儀罵得好,雖然在這充斥泛藍「偽善」的社會,你會被批好幾天!

----------------

註1: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08/1/2gi4v.html
註2:
http://www.pac.nctu.edu.tw/Report/report_more.php?id=20187
註3:
http://www.mac.gov.tw/lp.asp?ctNode=6431&CtUnit=4511&BaseDSD=53&mp=103


 


 


 




舊版:

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獎助大陸地區研究生來臺研究作業要點
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九次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第十九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第二十六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第二十九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三十四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第四十八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六十七次管理會委員會議修正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97年2月25日陸文字第0970001669號函核定
一、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大陸地區高等校院與學術研究機構博、碩士研究生來臺研究,促進兩岸青年學術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研究」係指來臺進行與所學專業相關之修習或資料蒐集。但不得依本要點要求在臺灣地區之大學院校修習學分或取得學位。

三、本要點獎助對象為大陸地區高等校院與研究機構之在學博、碩士研究生。

四、申請案件每年辦理兩次。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或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由其在臺接待之大學院校代向本會申請。每人限申請一次。

五、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各二份,由在臺接待之大學校院備函(由校長署名)代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由申請人親自填寫)。
(二)在學證明。
(三)研究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四)碩士或大學學位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成就證明影本。
(五)申請人導師及接待學校同意指導之副教授以上人員各一人之推薦書(格式如附件三,由推薦人填寫)。
(六)接待學校接待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四)。
本會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布審查結果。

六、獎助經費項目如下列:
(一)機票費:按實際往返地點經濟艙票價計算,其經費上限由本會另訂之。但不包括大陸地區內陸交通費及行李托運費。
(二)生活費:每月新臺幣貳萬元。
(三)資料費:每人新臺幣貳萬元。
(四)臺灣地區教授指導費:每月新臺幣參仟元。
(五)學校學生宿舍費:核實報支。
(六)證照費: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繳納之來臺旅行證費用。
(七)保險費:依來臺之天數,以每人投保新臺幣肆佰萬之保險費核算。
前項經費獎助人數、項目及期程,依本會實際需求核定。生活補助費,依財政部函釋,無須扣繳所得稅。

七、獎助經費分兩期撥付。第一期款由接待學校與本會辦理簽約後,於受獎人確定來臺研究二週前,由學校檢附三分之二獎助款項領據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入境文件請領並轉發受獎助人,第二期款應於研究結束時檢具下列文件提交學校彙整後請領,並辦理核銷手續:
(一)第二期獎助款領據(由接待學校出具)。
(二)來回機票票根正本、購票證明及受獎助人簽收之機票費領據(若以機票票根影本核銷者,必須另附接待學校出具之無法取得單據支出證明)。
(三)保險費收據。
(四)學校開立之住宿費收據。
(五)臺灣地區教授簽收之指導費收據。
(六)受獎助人簽收之生活費及資料費收據。
(七)來臺旅行證費用收據正本。
(八)研究心得報告二份(報告內容應包括行程紀要、研究心得、對兩岸交流看法、結語與建議。字數以五千字為原則)。
申請人於來臺研究同一期間,同時向本會、其他機關(構)、團體申請補(獎)助來臺研究或從事其他活動並獲同意者,本會得視其補(獎)助情形,核定獎助項目及經費。

八、本獎助以會計年度為準,受獎助人應於本會核准同意獎助之當年度內完成研究。研究期程不得少於一個月。 獎助人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於前項期間完成研究者,接待學校應徵得本會書面同意後,得延至下一會計年度辦理。

九、接待學校應於校區內提供宿舍,接待大陸地區之研究生,並給予學習及生活上之輔導,以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十、受獎助人來臺研究者其申請入境事宜,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受獎助人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規定或從事與許可入境事由不符之活動者,本會得撤銷或終止獎助,並依相關法規處理。
 


 


馬版:

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補助大陸地區研究生來臺撰寫學位論文作業要點
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九次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第十九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第二十六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第二十九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三十四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第四十八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六十七次管理會委員會議修正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97年2月25日陸文字第0970001669號函核定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98年11月16日陸文字第0980023570號函核定

一、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兩岸青年學術交流,鼓勵大陸地區(不含香港、澳門)高等校院與學術研究機構博、碩士研究生來臺進行撰寫學位論文之研究資料蒐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大陸地區人民且就讀大陸地區高等校院與學術研究機構之在學博、碩士研究生,必須修畢學位學分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申請案件每年辦理兩次。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或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由臺灣接待學校代向本會申請。每人限申請一次。
本會得訂定重點研究主題,於每年一月一日、七月一日前公布。

四、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各兩份,由臺灣接待學校統一彙整造冊並備函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名冊(格式如附件一,由臺灣接待學校統一造冊)。
(二)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由申請人填寫)。
(三)學校系、所出具在學證明及修畢學位學分二分之一之證明文件。
(四)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必須說明來臺之理由)。
(五)博、碩士歷年學習成績證明正本,學位證書與學經歷文件影本及其他學術性著作或已發表之學術論文影本。
(六)申請人導師及臺灣接待學校副教授以上各一人同意指導之推薦書(格式如附件四,由推薦人填寫)。
(七)臺灣接待學校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五)。
本會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布審查結果。

五、補助經費項目如下列:
(一)機票費:按實際往返地點經濟艙票價計算,其經費上限由本會另訂之。但不包括大陸地區內陸交通費及行李托運費。
(二)生活費:每月新臺幣參萬元。
(三)臺灣教授指導費:每月新臺幣參仟元。
(四)保險費:包括意外身故及殘廢、意外傷害醫療及疾病住院醫療費。依來臺天數,每人投保新臺幣肆佰萬元之保險費核算(臺灣接待學校應以要保人身分代辦投保手續)。
前項經費補助人數、項目及期程,依本會實際需求核定。生活補助費,依財政部函釋,無須扣繳所得稅。

六、補助經費分兩期撥付。第一期款由臺灣接待學校與本會辦理簽約後,於受補助人確定來臺兩週前,檢具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受補助人入境文件影本及補助經費三分之二款額之領據備函請領並轉發。第二期款應於研究結束一個月內,依契約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備函請領,並辦理核銷手續:
(一)第二期補助款領據(由臺灣接待學校出具)。
(二)來回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者代收轉付收據、登機證存根及受補助人簽收之機票費收據。
(三)受補助人簽收之生活費收據。
(四)臺灣教授簽收之指導費收據。
(五)保險費收據正本及要保書影本。
(六)心得報告一式兩份(報告內容應包括行程紀要、成效與收穫、對兩岸交流看法、結語與建議。字數以五千字為原則)。
申請人於同一期間,同時向本會、其他機關(構)、團體申請補(獎)助來臺或從事其他活動並獲同意者,本會得視其補(獎)助情形,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
受補助人於完成學位論文後,應提送本會兩冊並書明補助單位,以供參考。

七、本補助以會計年度為準,受補助人來臺往返期間,應具在學學生身分,並於本會核准同意補助之當年度內完成。在臺期程不得少於一個月,且不得申請延期至下一會計年度辦理。若因故不能來臺,應於事前由臺灣接待學校以書面函知本會,並返還已領之全部費用。

八、臺灣接待學校對大陸研究生給予學習與生活上之輔導,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但大陸研究生不得依本要點要求在臺修習學分或取得學位。

九、受補助人來臺入境事宜,由臺灣接待學校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受補助人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規定或從事與許可入境事由不符之活動者,本會得撤銷或終止補助,並依相關法規處理。

十一、本會就補助大陸地區研究生來臺計畫執行、報告內容、辦理成效、建議事項等進行考核作業。
臺灣接待學校對本會撥付之補助款項,會計簿籍應登錄完善,記帳憑證並應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必要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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