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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摸胸僅四秒!」 襲胸男為脫罪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8.08.21  天氣:  心情:
「摸胸僅四秒!」 襲胸男為脫罪 拿10秒案例狡辯
更新日期:2008/08/21 15:47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彰化地方法院先前一起「襲胸十秒獲判無罪案例」,現在成了許多色狼的犯案藉口。宜蘭一名失業的林姓男子,日前酒後尾隨夜歸少女進電梯,趁機強摸少女胸部,雖然被當場逮住,但他在應訊時,竟然以襲胸時間不超過4秒來狡辯企圖脫罪。


29歲的林姓嫌犯今年6月間因被公司解雇心情不佳,在超商前喝悶酒時看到獨自騎車的少女經過,便起色心尾隨,跟著少女進入大樓電梯後趁機襲胸猥褻,犯案當時,還被路人敲擊後腦勺而受傷。


未料嫌犯事後不但不認錯,還直說自己襲胸沒超過四秒鐘,企圖藉此狡辯脫罪。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錦秋指出,「嫌犯一直說,他其實時間很短,並沒有來的及去碰觸到被害人,但是被害人的意識是清楚的,而且還有一些相關的監視影帶可以看到。」


林姓嫌犯在應訊時,提出襲胸十秒被判無罪的案例替自己狡辯,這襲胸十秒無罪所引發的效應,讓女性民眾很不認同。一位受訪的女性民眾說,「(記者:妳覺得一摸秒都不行?)對,因為只要女性本身覺得不舒服,就不能。」


連只要碰觸一秒都不行,因為只要是在違反意願下的碰觸,就是具有惡意的犯行,所以檢察官也不取信林姓嫌犯的說法,依強制猥褻罪將他起訴。(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賴志慶、黃曼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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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8-08-21 22:15
她, 30歲,高雄市,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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