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之以情,明之以理和威之以法,不如教唆暴力討債?b-( 
 刑法第29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債權人的態度,絕對是影響債務人是否清償債務的重要關鍵!
 
 態度積極,加上足夠的法律壓力(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強制執行法拘提管收
 債務人的規定,民法第244條詐害行為撤銷權和第242條之代位權,確認債務人通謀
 虛偽意思表示的處分行為無效,甚至將夫妻財產制宣告改為分別財產制,再就剩餘
 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強制執行等)
 
 債務人通常會清償債務,全部清償或至少一半
 
 日前有個案例,債務人欠兩百萬元,取得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兩三次,依然沒效果
 後來,我幫他們想辦法,目前債務人已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這幾天內已先清償20
 萬元,以後每個月還3萬元
 
 若給付遲延,改天會對他兒子提供的不動產,聲請法院拍賣,並提出刑事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