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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看唐雅君的詐欺案.
作者: 艷紅鹿子 日期: 2011.12.18  天氣:  心情:

唐雅君的詐欺案判一年十月,高院基於維護社會公益,撤銷一審緩刑判決,全案定讞.
一審時,法官審酌她已經與部分會員和解,依詐欺罪判二年,緩刑五年,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但是,二審法官認為唐為維持高社經地位,明知企業搖搖欲墜,先隱瞞財務狀況,再以預付型優惠專案廣招會員企圖解套.
總計6216名消費者預付受騙,詐得3.2億元,無預警停業並宣布破產.
法官在判決中引述 [馬多夫經濟學] 一書指出,
企業經營者詐騙動機主要有三:牟取暴利/拆東牆補西牆/既得利益受威脅,唐屬於後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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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受損拒繳帳款,還得面對刷卡銀行催討,甚至遭銀行以法律途徑強制扣薪,法官洪英花便是受害者,其他百姓情何以堪?
集團全盛時期,全台19家分店,官商雲集,好不風光!誰知家大業大窟窿也大,展業容易結束難.
一步錯步步錯,終於一生清譽,毀於一旦.

詐欺罪屬於公訴罪,能不能緩刑要看有無犯意.
法律不是保障好人,而是保障懂得運用法律的人.

十多年前,我的好友擔任合夥企業的負責人,
因為業績不錯,引起大股東覬覦.
趁好友休假,至公司偷蓋股東印鑑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
被其他股東提起偽造文書訴訟,
原本好友以證人身分出庭,
未料移送法院,檢方竟將好友改列被告,
一審時,好友提出證人,可以證明該名大股東有權利,也有機會得以開啟金庫取得印鑑,
卻不為法官接受.
念初犯且無前科,判三月緩刑三年.
好友無法接受一生清白就這樣毀了,欲上訴,
律師勸阻說:這樣的小案,上訴不見得有利,遂放棄.

*有時被告認為的證人,卻不被法官認可,真是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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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2-21 08:02
他, 71歲,新北市,經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12-18 11:06
他, 73歲,高雄市,教育研究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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