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六
女兒在運動會期間
遇到了霸凌
據說女兒哭得很慘 (中午她們用餐, 所以我就先回家自理)
因為對方冠以莫名理由
對其恐嚇及威脅
事後她的導師馬上處理
但效果似乎不佳
不過頗盡心處理就是了
後來也找出對方就讀的國中
透過管道請對方導師去輔導
聽說該員有意道歉
但今天聽說又不想道歉
理由是她的媽媽覺得不必
說真的
我不覺得這事態很嚴重
但聽說她也曾恐嚇過四年級的小學生
這讓我開始擔憂了
從她的反應來看
本性應該尚可
但如果在國中階段對許多對錯產生混淆
對她以後的發展並不好的
於是
今天我發個mail 給女兒所就讀的國小校長, 輔導組長
對方所就讀的國中校長, 輔導組長
希望這事和平落幕, 雙方都能借此事件有所成長
其實站在父母的觀點來看
希望每個小孩都能朝正面發展....
Mail主旨:OO國小運動會當日(2011/12/10)罷凌事件
Mail 內文:
Dear all:
發生時間: 2011/12/10 下午
發生地點: 新竹縣GG鎮OO國小
霸凌者: GG國中一年級生 TT糾眾一行人
受凌者: OO國小六年D班 YYY
過程說明:
- 12/10下午TT糾眾至OO國小, 託人找YYY過去, 因TT妹妹(OO國小五年級)告知好像YYY有瞪到她, 故要替其妹妹出氣. YYY告知並不熟她妹妹是誰, 也鮮少與五年級生互動, 應屬誤會. TT並未請當事人當面確認清楚, 只是一味恐嚇威脅YYY.
- 事後YYY與其同學反應給其班導師WWW, W老師馬上過去處理, 反應給TT妹妹的導師並勸導葉婷, 對方仍未改其惡狀.
- 下午得知此事時, 與W老師通電, 瞭解其已做初步處理, 請她跟TT妹妹詢問TT就讀的學校(TT為OO國小去年畢業生)並反應此問題, 請該國中協助處理此問題; 一方面擔心學生行為偏差繼續惡化, 一方面擔心雙方後續若處在同一學校, 仍會持續受到罷凌. (YYY經認識老師推薦, 原本打算以GG國中美術班做為後續升學之優先考量; 經此事件後, 在身心方面都承受極大壓力)
- 12/12 透過其他管道, 已請TT導師關心此事情的後續處理. 其導師告知請OO國小正式通報GG國中,以便其展開後續輔導活動
- 12/14 請YYY的外婆反應給WWW老師, 請OO國小正式通報GG國中
訴求:
- 當眾詆毀, 理應道歉
- 偏差行為, 輔導糾正
- 盡釋前嫌, 化解不安
- 消弭罷凌, 校園和樂
Best regards!
====================================================
Jxxxxx Yx
II科技 生產暨資材部 部經理
II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XXXXXX Communication Co., Ltd.)
TEL: +886-3-xxxxxxx EXT:22xxx FAX: +886-3-666xxxx
E-Mail: Jxxxxx.yx@ixxxxxx.com.tw
Cellphone: 0921xxxxxx
====================================================
教育部參考挪威學者Olweus霸凌定義,於99年3月16日及99年4月23日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家長團體及教師會代表召開霸凌定義與防制作為相關會議,初步訂定校園霸凌定義,引發社會各界廣泛討論,本部經再三諮詢,並於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高中職校長及國中校長會議討論後,修正校園霸凌要件為:※具有欺侮行為;※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 ※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其他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校園霸凌事件均應經過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霸凌行為應負之法律責任
一、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刑罰: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制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身心虐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二、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法定代理人應負之法律責任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另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少年虞犯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教育人員發現校園霸凌應有之通報義務與責任
義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責任: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