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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隔壁是凶宅
作者: 江東生 日期: 2011.03.28  天氣:  心情: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範,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
隔壁棟離自家陽台2公尺距離曾為火災死亡現場(凶宅)應主動告知~
以上都是消保官說的~
充分如何定義,正確如何解釋~
本戶是凶宅未告知,確實有隱匿正確事實之嫌~
本棟有一戶是凶宅未告知,或許屬不充分之資訊~
隔壁棟如果未說明(曾經是凶宅)引用第四條說明,很難服人~
賣房屋不就要告知全台北市的凶宅位置~
全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全台灣省包含離島縣市~
因為:第四條規範,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
1.如果消費者有問及隔壁棟是不是凶宅~房仲業者回答:(不是)屬不正確之資訊~
2.如果消費者有問及隔壁棟是不是凶宅~房仲業者回答:(不知道)屬不充分之資訊~
  也許真的不知道(和買方一樣都不知道)
怕買到凶宅~可以上全國凶宅網查詢~
合約簽訂為雙方同意之契約,解約也須由合約內容辦理~
消保官請別給消費者希望的失望~
??????鬼會跑到隔壁棟嗎?
應該要問靈異專家(第四台很多)~
台北市~使用坪數15坪~8百多萬(總統知不知道~凶宅旁的小套房就要那麼的貴阿)~
兩公尺距離而已~消防隊該去看一看~合不合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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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3-29 09:54
她, 35歲,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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