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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遺產或移產
作者: tomas 日期: 2011.05.02  天氣:  心情:
上週上一些法律的課程有關民法繼承編前年98年06月12日修正生效,這是大部份人需知道,只要條文有兩條,是將來遺產繼承只要有(一)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二)拋棄繼承。第一條重點是(有限繼承),就是說繼承人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死亡前二年的贈遺列入清償)以此為限。前幾年煤體報導的兒子或孫子(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不知前人留下很多 債務,需負責清償及父債子還這些應該不會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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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7-17 20:48
她, 57歲,嘉義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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