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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小小常識篇!
作者: 笑寂寥 日期: 2008.05.28  天氣:  心情:

話說前頭

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正確

法律保護有錢的人......正確

法律保護對的人......錯誤

先說說事件,

遙遠的某一天,上班騎車途中,我綠燈直行撞上對方綠燈左轉

而我沒注意到的原因,是當時我的左前方剛好有一台轎車擋住我的視線~~~

所以在視角中,我是看不到他的!

過了六個月(刑事 過失傷害 追溯期),對方提告   (註一)

之前完全沒跟我連絡過,我當時壓根就忘記這件事情!  > 皿 <"

然後檢察官開了幾次偵查庭決定把我起訴,

而在交通事故鑑定中,對方違規為主因,而我方應注意而為注意為次因

可是好玩......我還是被起訴了!

這件是告訴我們先告先贏還是有道理的!

之後,過了一段時間,刑事庭發給調解庭嚐試調解,

不過因為雙方對傷勢的認定不一,也就不可能達成和解!

我在網路上蒐集一些資訊後,再加上跟一些法律扶助的溝通,

以"信賴保護原則"做為答辯狀的主要理由  (註二)(註三)

可是在今天判決文下來,判刑一月減刑為15天拘役(註四)

如果以我有罪的方面來看,這樣判決不重還有點輕!

不過我因自認無罪,所以也在準備上訴中,等我有結果在來告訴大家!

註一.車禍事件,一但有受傷就成刑事案件,為過失傷害 判刑最多6個月

以下(大都可以易科罰金!)刑事追溯期限為事發後6個月內,民事為2年,

不過大部分都是採取以刑逼民的方式,就是如果不想走法院,那你就得

要給多少多少之類的!

註二.信賴保護原則,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

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

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

故,方得以信賴保護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註三.答辯狀為被起訴後,有些適用於簡易判決(可不開庭,由法官認定

判刑)的案件,有些證言或是證物想補充,可呈答辯狀去法院給法官作

為參考!

註四.拘役大都是可以易科罰金,有一天折抵1000元或2000甚至也有

3000元折抵一天的,以這一次的判決為例,我被判刑15天拘役,後面有

寫1天折抵1000元,也就代表,只要我不上訴,繳納1萬5千即可免關,不

會有前科,不過民事還是得賠償!

這件事教訓了我,做人太善良是會被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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