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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器官組織 摘取部份
作者: ya 日期: 2009.09.29  天氣:  心情:


腦死 及疑似腦死病人 雙側瞳孔 對光無反應
不能自行呼吸 須仰賴人工呼叫器 沒有自發性
運動或抽搐 痛覺 吞嚥 眨眼 反射消失 任何心跳
呼吸停止病人 在往生之前 經過醫師 初步評估
確定組織完整性 於往生後 6小時內摘取 供病人移植
器官組織 可摘取部份
( 器官 ): 心臟 肺臟 肝臟 胰臟 腎臟 小腸
( 組織 ): 眼角膜 皮膚 心臟瓣膜 骨骼 肌腱
器官捐贈 年齡限制 上限為六十五歲
人體器官 移植條例 第十二條規定 器官捐贈
為無償方式 醫院為表達 對捐贈者之感念
會提供部份 喪葬補助費用 給予捐贈者家屬
而法律上 沒有規定捐( 受 ) 雙方不能見面
為保障彼此隱私權 雙方資料 不任意曝光
但可透過 移植醫院 代為聯繫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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