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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合法過馬路被撞 肌無力女童要賠
作者: 阿源 日期: 2012.10.04  天氣:  心情:
罹患「重症肌無力」的女學生,過馬路時被機車撞到,雙雙受傷,台南市永康區公所調解委員竟然以「轉彎車輛要讓直行車先行」為由,認為女學生須賠對方車損5千元,讓女學生難以接受,她說,明明合法走路過去被撞到,為什麼要賠錢?

患有重症肌無力的女學生,走起路來顯得有點無力,速度比較緩慢,徒步穿越馬路時,被婦人騎機車撞上,左肩脫臼,卻要負起賠償對方車損5千元的責任,讓她難以接受。


被撞女學生:「我就是用走的要過就被撞了,明明用走的,又沒有錯,他們硬說我用跑的。」


去年7月,小六的她從安親班走出來,穿越馬路時,被直行的女騎士撞上,左肩脫臼,女騎士肋骨斷了2根,沒想到女騎士硬指是女童突然闖出來,害她閃避不及撞上。


開調解會時,有一名委員竟然說「轉彎車輛要讓直行車先行」,把行人當成車輛,媽媽很不解。女學生媽媽:「調解委員跟我們說一個人7千元,不賠上法院賠更多錢。」


媽媽說,調解委員曾舉了案例,說有人不和解上法院反而賠更多,她只好無奈和解並賠償。調解委員會人員:「調解委員沒有公權力,他也沒有判定權力。」

交通局副局長林炎成:「這條道路沒有限制分向線,也沒安全島,沒護欄,所以行人可以穿越,但穿越道路要注意左右來車。」


交通局說,當時雙方都沒注意到對方,才出車禍,應該雙方都有責任。至於調解會最主要是傾聽協調,並沒有裁判權,民眾如果不服,最好的辦法是不要簽和解書,另循車禍鑑定的途徑,以確保權益。

這摩有這種濫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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