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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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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臉書赫見獵人文
作者:
gina
日期: 2013.05.08 天氣:
心情:
PO照懸賞12000元 臉書赫見獵人文
自由時報 – 2013年5月8日 上午6:17
〔自由時報記者吳昇儒、項程鎮/綜合報導〕「只要讓我抓到他,1萬2000元我雙手奉上。」網路上暱稱「王小明」的男
子,在臉書社團PO文「懸賞」1萬2尋找男子歐╳╳,王小明留言聲稱:「只是要幫他(歐男)的家人,尋回被毒品控制
的他,其餘的不要問太多。」
王小明在自己臉書上自稱是網路運動博弈的管理員,但警方懷疑,歐男有可能欠王男簽賭費,王因找不到歐討債,竟利
用網路人肉搜索;法界警告,亂公布他人個資,有觸法之虞。
網友懷疑是尋仇
王小明在臉書留下歐男的姓名、年籍生日、照片,連先前上班地點都公開,有網友留言回應「仇結很深…」,質疑是否
要尋仇?王男否認,表示是為尋回歐男。也有網友懷疑:「說真的,為什麼不是他家人出來找人,而是其他人出來發
文,還懸賞,沒人覺得越想越奇怪嗎?」並嗆王小明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法界:違反個資保護法
熱心網友立刻找出歐男的臉書網址,貼在留言版,但有人疑惑,質問,若王小明是幫歐男家人協尋,怎麼會用「只要讓
我抓到他」這種強烈字眼?而王小明也在網路回應「重賞之下,必有勇夫」。
基市警局刑大偵四隊隊長沈瑞坤分析,這種尋人手段很罕見,不論動機為何,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被PO的歐男,
若受到身心威脅,可報警尋求庇護。
資深司法人員表示,本案類似懸賞廣告,若無正當目的,隨便公布他人個資,可成立個資法的「非意圖營利公布個資
罪」,最重可處2年徒刑,但這屬告訴乃論罪,須由被害人即歐男提告。
至於PO文內容,前律師公會全聯會監事林振煌律師指出,內容像是尋人啟事,原則上沒有觸法問題,但PO文語意不是很
友善,如有人提供訊息,萬一害被PO文對象出事,提供訊息者可能成為幫助犯。
網路上發表文章和言論要謹言慎行,不做抹黑和人身攻擊言論文字,充實法律知識,保障自己權益和安全,小心違法自
己都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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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歌手】林志炫篇-《烟花易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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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5-09 13:41
他, 57歲,新竹縣,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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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5-08 19:57
他, 77歲,桃園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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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5-08 11:58
她, 70歲,高雄市,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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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5-08 11:40
她, 57歲,新北市,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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