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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看清楚!
作者: 大文 日期: 2004.07.08  天氣:  心情:

你可以不酒後騎車or開車,但是你不可以不知道這樣的規定


如果哪天我們有聚餐,喝了酒千萬別騎車或開車了。

因為近來我同事的一位好友 (女性),因聚餐喝點小酒,回家時自行騎車,遇到警察例行檢查,

結果被檢查超過酒精濃度0.5mm (0.95mm)。

結果被帶回警局,開了一張紅單($6,000)。當她繳完違規罰金時,以為就沒事了。

如果你也有這種想法,你就大錯特錯了,好戲才在後頭呢,近日(違規後一個星期)

她收到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內容:寫她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處罰金$30,000元(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一項,第454條第二項,刑法第185條之三,

(最重要的一條)~~~刑法第42條第二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你們一定不懂這一條對不對,因為我也不懂,結果打電話去詢問承辦人及各地方法院。)


答案:原罰金乘以3,也就是罰$90,000元.不是罰30,000元。


(天啊!),騎摩托車被抓總共罰$96,000元;如果紅單是罰$12,000元,
總共要罰$102,000元!

所以說,喝酒被抓到就要罰($96,000~$102,000元)

~這個錢可以每天坐計程車上下班3年了,買2部全新的摩托車了。

以上所述保證真實案件,因為上網查詢過了,也打電話確認過地方法院,都罰二次紅單。


請轉告你的親朋好友知道,如果沒有錢繳,就要坐牢3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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