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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停車繳費須知
作者:
大文
日期: 2004.06.01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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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民眾在公共停車場停車逾時未滿卅分鐘,管理單位不得收取一小時的錢,違者將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民眾可當場拒繳超收費用。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尹承篷指出,停車場法規定,民眾停車一個小時後,其後停車時間若未超過卅分鐘,停車費應以半小時計算,但目前很多停車場只要逾時五分鐘,就會收取一小時的錢,不合理,也違反規定,依法可處罰鍰,逾期不改善者,還可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營業,甚至撤銷停車場登記執照。
行政院消保會去年十二月初抽檢全國一百一十二家公共停車場,發現百分之七十六的停車場管理不合格,其中確實以超收停車費情況最嚴重;另有百分之四十六消防設備有問題;百分之廿九營造建築不合格。
尹承篷說,公共停車場收費標準由縣巿地方政府訂定,經縣巿審查通過,不是業者想怎麼訂都可以。對於路邊停車大多以小時計費是否也涉及違法?他解釋,政策上並不鼓勵路邊劃設停車格,以免影響交通,因此收費方式和路外設立公共停車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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