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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國道飛車.....
作者: 小米格格 日期: 2007.07.25  天氣:  心情:
今年三月四日凌晨,國道三號南下車道出現時速二百四十三公里狂飆的賓士車,苗栗地檢署昨天依公共危險罪,將曾是高級中古車行女老闆的謝宜芳起訴,並請求從重量刑。

高速公路限速一百一十公里,謝宜芳車速超過兩倍以上;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黃棋安參考交通工程學、交通事故偵查理論與實務等論著,認為她在國道上極速行駛,嚴重妨害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因此建議從重量刑。

黃棋安指出,駕駛人一旦發現危險,採取必要閃避行動的「反應時間」,只有零點七五秒;而謝女時速二百四十三公里,「可以看清楚一點五公里以外的告示標誌嗎?」

他表示,高速公路車道上障礙物充斥,包括掉落物、故障車等,加上夜間視線差,只有白天視線的八分之一,超速行駛極容易釀成重大事故。

黃棋安說,當時速二百四十三公里時,每秒行進距離達六十七點五公尺,所需煞車距離達三百卅二點十一公尺,約達七十多輛賓士車長。

今年三月四日凌晨一時許,謝宜芳(女,卅二歲)駕駛銀色賓士車自台北縣樹林市上土城交流道,沿國道三號南下,用翹牌器將後車牌掀起,以時速二百四十三公里飆車蛇行通過國道三號南下一一九公里處。

同時段,邱暉閔(廿七歲)、盧泰利(廿五歲)也分別駕駛賓士車以時速二百零四公里、二百零二公里狂飆競速通過南下一一九公里。

邱、盧坦承超速,被處分緩起訴一年及支付八萬元處分金;謝否認飆車,指車子由吳姓男子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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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08-15 08:51
他, 45歲,亞洲其他,傳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8-16 14:35]:

那個臭俗啦~~~哈哈

 
時間:2007-07-27 03:21
她, 46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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