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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提名非任命
作者: wayne 日期: 2026.04.03  天氣:  心情:
1
對於基金會 法律清楚規定:
執行長、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
執行長、副執行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予解任,其解任程序與聘任程序同。

2
今天媒體報導: "馬英九基金會表示,任命或免職執行長是屬於基金會董事長的法定職權"

這是什麼狗P?
任命或免職是董事會的職權
身為董事長 馬英九只有提名的職權

演什麼狗屁倒灶的戲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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