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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偷吃劈腿包二奶搞小三的一定要看
作者: DANIEL 日期: 2011.05.07  天氣:  心情: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6/today-so2.htm
自由時報5月6日的一篇報導
其中最後一段結論
我一直覺得跟我的常識有出入
所以特地去請教台大刑法教授
果然證明這篇報導的結論錯誤
.
通姦罪是刑法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但是第245條.有豁免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
有錯誤的部分是..告訴不可分原則
該文只對了.刑事訴訟法239條的前半段
.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
人。
把整個條文讀完
就知道通姦罪是..告訴不可分原則..唯一例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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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7-19 10:07
她, 56歲,San Francisco,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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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7-10 18:28
她, 52歲,台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5-13 16:08
她, 59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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