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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作者: DANIEL 日期: 2011.03.15  天氣:  心情:
前兩天跟一個朋友提到一個法院的判例..
有一個卡債滿身的父親過世了
懷孕的母親就把自己跟小孩拋棄繼承權
但是不知道肚子裡的那個.也要拋棄繼承權
孩子生下來了
銀行就跟剛出娘胎的小孩追債
法官判可以
朋友一聽.大吃一驚
怎麼有這麼荒謬的判決
.
其實法官的判決有爭議.但是並不荒謬
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法官的認知..繼承是利益.但伴隨不可分割的債務.須一併承受
但是
條文明白寫著...利益..而不是權利..繼承是權利
但是..財產大於負債.才叫利益..負債大於財產.要加諸在個人身上
怎麼能說是利益呢
這是台大民法教授說的
.
.
.
以下假設的情況是我個人的認知
才疏學淺.歡迎各位先進不吝指點
.
假使這個胎兒出生的時候
有叫一聲才斷氣
跟沒有叫一聲就斷氣
那結果可就差很多了
.
沒有叫一聲就斷氣
視為死產.當然就沒有繼承債務的問題
.
在叫一聲的同時.繼承就成立了
隨後死亡
母親又發生繼承的事實
必須帶著小孩再做一次拋棄繼承權的動作
.
如果這個母親只顧著悲哀
不知道這種狀況
以為嬰兒既然死了就沒有債務了的話
這下子
債務又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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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8-23 20:37
她, 99歲,歐洲,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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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7-19 10:09
她, 56歲,San Francisco,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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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25 14:17
她, 52歲,彰化縣,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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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25 13:43
她, 52歲,台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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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25 10:15
她, 52歲,彰化縣,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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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22 11:21
她, 52歲,台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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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3-17 19:31
她, 60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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