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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98年1月11日起,三人以上室
作者: march chou 日期: 2008.12.26  天氣:  心情:

菸害防制法新規定,98年1月11日起,三人以上室內工作及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違者最高處新台幣一萬元整,禁菸場所未設置禁菸標誌者最高處新台幣五萬元整。
一、依據新修訂之菸害防制法規定:「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室外體育場、游泳池、老人福利機構、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違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緩。」
二、依據新修訂之菸害防制法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三、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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