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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延後退休及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65歲(90制)。
 
 (一)年資滿25年自願退休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65歲;年資達30年以上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60歲。 
 (二)搭配展期及減額年金。 
 (三)為求溫和漸進及務實可行,規劃與85制之10年緩衝期(指標數)銜接如下: 
 
 
 
 
 退休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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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標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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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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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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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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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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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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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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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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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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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5年起均須俟65歲或60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二、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一)具體措施: 
 1、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逐年調降以「最後在職10年至15年平均俸額」計算(含新、舊制退休金)。 
 2、兼領新、舊制退休金者,新制退休金之基數內涵逐年調降至「平均俸額」之1.6倍;純新制者降至1.7倍 
 (二)實施時程※為減輕改革帶來之衝擊,爰採逐年調降方式如下(假設方案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
 
 
 
 
 
 退休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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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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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金基數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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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具新、舊制年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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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純新制年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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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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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在職10年平均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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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俸額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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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俸額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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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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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在職11年平均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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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俸額1.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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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俸額1.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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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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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在職12年平均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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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俸額1.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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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俸額1.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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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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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在職13年平均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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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俸額1.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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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俸額1.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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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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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在職14年平均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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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俸額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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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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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在職15年平均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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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由於兼具新、舊制年資者,其退休所得與純新制年資者相較,顯有偏高現象,爰規劃其退休金基數之調降幅度較純新制年資者調降幅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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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刪除不合適之其他給與: 
 (一)刪除年資補償金: 
 1、方案實施第1年(105.1.1-105.12.31)退休者:仍按原規定發給年資補償金(為符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意旨)。 
 2、方案實施第2年(106.1.1)起退休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二)刪除月撫慰金(保留一次撫慰金): 
 1、方案實施第1年(105.1.1-105.12.31)亡故者:遺族得按原規定申請月撫慰金(為符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意旨)。 
 2、方案實施第2年(106.1.1)起亡故者:遺族僅得申請一次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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