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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快訊〉龍潭購地弊案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10.11.11  天氣:  心情:
〈快訊〉龍潭購地弊案 扁珍判刑11年 併科1.5億元
更新日期:2010/11/11 16:13 扁家四大弊案,國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洗錢案,其中,龍潭購地弊案,高院三審判決結果,在今天下午正式出爐,陳水扁、吳淑珍被判刑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1.5億元。


二次金改案日前一審宣判,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21名被告全身而退,但喜鵲來的快,去的也快,檢方隨即表達不能接受的態度,決定再上訴,而其他弊案審理結果也陸續出爐。

包括國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洗錢案等案被陳水扁、吳淑珍等被告,被檢方控貪污、洗錢,二審判刑20年,皆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其中,龍潭購地弊案,高院三審判決結果在下午出爐,陳水扁、吳淑珍都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1.5億元。

而龍潭購地案中其他被告,李界木,因為不違背職務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蔡銘哲,因為不違背職務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刑為8個月,緩刑3年。

陳敏薰人事案的部分,陳水扁、吳淑珍,因為不違背職務受賄的罪名,各被判刑8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00萬元,另外,陳敏薰人事案,涉及洗錢的部分,吳淑珍被判處1年2個月,減刑為7個月。

偽證案部分,林德訓涉偽證罪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減刑為2個月。至於國務費、南港展覽館、洗錢案,最高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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