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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能不懂的法律常識~[轉載]
作者: 瑄柔 日期: 2009.02.17  天氣:  心情:





不能不懂的法律常識
☆錯誤的法律觀念(作者:王麗能律師)☆

第一則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第二則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第三則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

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

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第四則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第五則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

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第六則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

有著作權。

第七則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

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第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

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第九則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

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

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第十則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

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第十一則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

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第十二則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

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第十三則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

執行。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

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

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第十四則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

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

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

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

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來。

第十六則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

有權。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

而已,至於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

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第十七則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

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第十八則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第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

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第二十則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第二十一則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第二十二則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

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

約。

第二十三則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

養。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

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

重。

第二十四則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

定外,原則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則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

事。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

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

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第二十六則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第二十七則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

約。

第二十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

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第二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

女關係。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 禶! 嚏A至? 韝! l女

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第三十則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

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第三十一則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

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接強制執行。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

行強制執行」的約定,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則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

押而已,交保並不等於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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